香港船長樊金娣,正為自己舉報了走私線索褐藻糖膠而惹官司的事情而苦惱。南都記者 楊亮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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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去的5年多,57歲的香港籍男子樊金娣一直在為自買房子己失去的自由討要賠償。2006年,他舉報有人借助其船舶走私藥品原料,並協助珠海拱北海關查獲該走私案,但他作為船長也因此身陷囹圄,被珠海市檢察院以涉嫌走私批捕並羈押了285天。
  在珠海市中級法院和廣東省microSD高院先後判定其是為海關提供緝私線索,無罪釋放後,樊金娣從2008年開始四處奔走申請國家賠償。近日,他訴苦“當初本想掙線人獎金,結果不僅沒掙到錢,反而因被羈押,船和船長證件被扣,損失了一百多萬”。
  為掙線抗癌食物人獎 船長樊金娣舉報走私
  樊金娣是香港一艘船舶船主,長期往返珠海和香港之間從事運輸。來自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年的一份判決書顯示,2006年,一名叫“阿忠”的男子找到樊金娣,提出以每桶300元港幣的價格利用他的“M 62602A”船從香港走私一批藥粉到珠海。樊金娣隨後將此事告訴了海關緝私線人“阿紅”。樊金娣與“阿紅”共同商議幫助海關查獲本案走私活動,從而獲取線人獎金。阿紅還告之其已將此事向海關方面報告,讓樊金娣按“阿忠”的要求走私,海關已在珠海布控。
  2006年4月8日下午,樊金娣雇佣兩名工人盧顯對和何日扶開船到達香港接貨,期間兩工人發現此次要運輸的貨物不是接貨單據上的“蝦”,而是非法的走私藥粉後當場提出質疑,但在樊金娣提出每人多支付400元人民幣報酬後,兩人沒有再反對。當晚20時許,三人駕船返回珠海。
  判決書稱,在走私過程中,樊金娣一直通過電話與拱北海關線人“阿紅”進行聯繫,並彙報了走私貨物到達香洲碼頭的時間及接貨人的相關情況,走私的50桶藥粉順利達到珠海,並於9日凌晨3時許被珠海的接貨人用車接走,當載有走私貨物的車輛行駛至珠海市梅華西路紅山樓附近時,被早已接到線索布控的拱北海關緝私局查獲。經拱北海關關稅部門核定,該批走私貨物有40桶頭孢克洛粉末,凈重1噸,7-氨基-3氯頭孢烯酸粉末10桶,重250千克,偷逃國家稅款48萬多元。
  在截獲走私車輛後,拱北海關緝私局當晚又在香洲碼頭抓獲了兩名船工,併在5月1日將樊金娣刑拘。
  珠海市檢察院隨後以走私普通貨物罪批捕並起訴樊金娣及其當時雇佣的兩名工人,起訴書認定三人為牟取非法利益,逃避海關監管,駕船從香港偷運貨物出境,偷逃稅款48萬餘元。
  線人承認樊金娣為“下線”
  提供線索配合海關緝私反而被抓,在法庭上,珠海拱北海關線人“阿紅”也為樊金娣叫屈。後來的判決書記錄,作為拱北海關情報處線人,“阿紅”稱其2004年認識樊金娣,並告知了自己的身份,希望把樊金娣發展為自己的下線,舉報走私行為,樊也同意了。2006年4月,樊金娣打電話向其反映有人要走私,問做不做,她立即將此事彙報給珠海海關情報人員,情報人員在確認該線索無誤後,她便叫樊金娣將藥品運到珠海,在走私過程中,樊金娣也一直與其保持電話聯繫,再由她將信息彙報給海關人員。走私貨物運到珠海香洲碼頭後,樊金娣向其指明瞭接貨車輛,後海關根據該線索查獲了走私貨物。
  拱北海關緝私局事後出具的一份情況說明坦承,拱北海關接到“阿紅”舉報本次走私活動,根據其提供線索,查獲該案。
  但緝私部門同時表示,“阿紅”在提供線索時,雖然多次向海關方面提出要保證海上運輸人員即樊金娣的安全,但海關情報人員當時明確表示不能保證(對方安全)。
  珠海中院一審認定無罪
  珠海市中院2007年2月9日作出判決,認定樊金娣雖有客觀上的走私行為,但其目的是為了幫助海關查獲走私貨物獲取獎金,缺乏犯罪的主觀故意。
  判決書認定,樊金娣得知有人雇其走私後,立即向海關線人彙報,並與對方共同商議幫助海關查獲本案走私活動,以得到線人獎金,樊金娣在本次走私活動中,其主觀意識並不是真正的走私,而是為了向海關舉報獲得獎金,同時走私活動事先已由線人向海關彙報,海關已知情並同意,而且本次走私活動確系海關根據“阿紅”提供的線索查獲,樊金娣沒有故意逃避海關監管,其主觀上並不符合走私普通貨物罪的主觀要件,其行為不構成犯罪,公訴機關的指控不予支持。
  但判決書同時認定,樊金娣雇佣的兩名船員當時雖發現是走私貨物提出質疑,但在樊金娣增加工資後又實施犯罪,構成走私貨物罪。
  廣東高院終審裁定無罪
  一審宣判無罪後,身陷囹圄285天的樊金娣暫時重獲自由。但珠海市檢察院不服一審判決,馬上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其間樊金娣被要求限制出境回香港,其船長證身份證等證件也被暫扣。
  珠海市檢察院在2007年發出的刑事抗訴書中解釋了樊金娣涉嫌犯罪的理由,稱樊金娣自始至終沒有和拱北海關緝私局有過直接聯繫,樊金娣自認為拱北海關已經從線人“阿紅”提供的線索知道本次走私情況,進而誤認為拱北海關應該是同意其參與本次走私情況,自己就不是犯罪,但根據法律法規,任何機關和個人,包括海關都無權走私,也無權同意任何人(包括任何線人或線人聯繫的情報人員)可以親自參與走私活動,因此即便是海關同意之下而為的走私行為,也不能改變走私行為的性質,樊金娣的行為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
  珠海檢察院同時質疑,一審判決認定樊金娣雇佣的兩名船員走私,卻判樊金娣無罪,顯失公平,而拱北海關緝私局一致認為阿紅舉報的走私線索是他人正在實施的走私行為,而不知道是“阿紅”為個人獲取獎金的一己之利,伙同樊金娣製造案件。且樊金娣為了自己獲取拱北海關緝私局獎金,積極主動雇請人員,並使用自己的船隻,親自組織策劃並參與該次走私活動,故意製造出一起走私犯罪案件,其行為不是舉報。
  2008年5月29日,廣東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認定樊金娣主觀上不具有逃避海關監管的走私故意,拱北海關正是根據樊金娣的舉報才破案的,最終駁回了珠海市檢察院的抗訴,維持原判,樊金娣無罪。
  回應

  海關與檢察院均否認樊金娣有舉報行為
  拱北海關8月1日就此事回應,樊金娣、盧顯對、何日扶團夥走私藥粉案中,樊金娣從沒向拱北海關緝私局提供情報線索。案發前,緝私局並不知道樊金娣其人。這一說法與海關線人“阿紅”和法院判決書的認定存在出入。
  海關表示,目前,此案尚在審判監督抗訴階段。經詢珠海市人民檢察院,近日,該院已向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提請審判監督抗訴,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正在對此案進行抗訴審查,有關情況可向檢察機關瞭解。
  南都記者自7月28日起多次聯繫採訪珠海市人民檢察院,但截至發稿時其暫未就樊金娣申請國家賠償一事公開回應。
  索賠

  樊金娣自稱損失100多萬
  終審後,樊金娣開始了漫長的索賠之路。他在一份投訴材料中表示,其被羈押285天,不僅失去了自由,其船隻也被扣押55天,正常情況下,船舶每天經營可獲利1166元,損失了6.4萬餘元,其船長證身份證件也被扣押了26個月,直到二審認定其無罪後才歸還,導致期間他無法從事運輸,每個月損失有3.5萬元,總計91萬餘元。
  樊金娣說,自2008年開始,他多次向珠海市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索要他被羈押期間的人身損失以及經濟損失共計一百一十多萬元人民幣,但至今珠海市檢察院仍未正面答覆,“如果檢察院不同意賠償,或是同意賠償金額太少,我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但現在什麼答覆都沒有,既不說同意,也不說不同意,導致我沒法起訴”。
  不過,廣東林氏律師事務所律師林叔權表示,按照國家賠償法,樊金娣既然被宣判無罪,那麼他當時被羈押285天就是錯誤的,當然可以申報國家賠償,不過國家賠償只針對當事人被限制自由時的人身損失,不包括財物等其它經濟損失,按照目前的法律即便成功申請國家賠償,數額也只有兩三萬元,至於船舶被扣,證件被扣無法運營這些經濟損失要申請賠償缺乏依據。
  觀點

  司法人士:需先向市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
  南都記者從權威渠道證實了樊金娣提供的判決書的真實性。對於為何拒絕樊金娣的國家賠償申請,做出一審判決的珠海中院表示,對此暫不回應。
  司法系統人士向南都介紹,如果根據新的《國家賠償法》,樊金娣確實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不過根據新國家賠償法的司法解釋,樊金娣一案發生在新國家賠償法出台之前,按情況還是應該走舊法的程序,需先向批捕並起訴他的市檢察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如果市檢察院不同意或同意後賠償數額較低,當事人還可以再起訴。
  統籌:
  南都記者楊亮
  採寫:
  南都記者楊亮 朱鵬景 蔣樂進
  攝影:
  南都記者楊亮
  當事人:
  羈押285天無罪釋放
  申請國家賠償被拒絕
  拱北海關:
  該當事人從沒向拱北海關緝私局提供線索,緝私局不知其人
  市檢察院:
  該當事人親自組織策劃,故意製造犯罪案件,其行為不是舉報
  市中院、省高院:
  當事人主觀上不具有逃避海關監管的走私故意,且幫助破案
(原標題:船長舉報走私被捕 羈押285天無罪獲釋)
(編輯:SN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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